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 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居民应就其在澳大利亚境内处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则仅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在澳大利亚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关于纳税人概述
澳大利亚税法中详细地列出了“居民”的定义,其中部分采用了一般法原则。“非居民”则简单地被定义为不是澳大利亚居民的人(包括公司)。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纳税人不符合居民的定义,则将自动视为非居民。
在对不同类型实体进行考察之前,为避免错误的认识,需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 1)纳税人的居民身份问题是以年为基础进行确定的,这意味着在某一年份中一个纳税人是澳大利亚的居民产并不必然决定了其在以后年度具有澳大利亚居民身份。
( 2)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虽然一个纳税人可能在某一年份为澳大利亚居民而在下年份为非居民,但是从税务当局管理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用一段时间(如 2—— 3年),来确定某个曾是澳大利亚居民的纳税人是否已经完全切断了所有可能认定他为澳大利亚居民的联系。因此,对于那些离开澳大利亚境内的个人而言,虽然他们已不是澳大利亚居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他们仍可能被视为澳大利亚居民。
( 3)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没有相抵触的规定,下文中关于纳税人的不同类型的规定将适用生效。
个人居民
概括而言,一个如果满足了下述条件的任意一条,就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居民:
( 1)根据正常意义,该个人是澳大利亚居民(这个条件源于“居住在澳大利亚”一说)。
( 2)除非税务当局认定该个人的永久住所在澳大利亚境外,否则居所在澳大利亚境内的个人将被视为澳大利亚居民。
( 3)该个人一年内在澳大利亚逗留时间超过半年(也就是说超过 183天),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居民,除非他(她)能使税务当局相信,其经常性住所不在澳大利亚,并且其本人并无意成为澳大利亚居民。
( 4)该个人是联邦政府下特定的退休养老基金计划的成员之一,或者是这类个人的配偶及 16岁以下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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