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1990移民法案” ,其中一项内容就是首次推出了建立在投资基础上的移民绿卡EB5(第五优先) 项目。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人可以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或在一些特定的农村地区或失业率高的地区投资50万给存在投资风险的经济或建设项目,并证明这笔投资有可能为美国创造10个工作职位,就可以为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取得绿卡移民美国。
1992年美国移民局开始接受投资移民绿卡申请,为了帮助美国企业更好的利用投资移民法吸引资金,1992年底国会又推出了试验性的投资移民特区 (regional center),这些按地理位置划分的特区一旦审批通过,就可以用投资移民法为区内的企业或发展项目招商引资。在特区内投资的人申请美国移民时的要求相对宽松,移民局要求移民美国在区外投资的申请人必须参预自己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而在区内投资,一切可以交给特区管理方去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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