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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赴委人员关注委外汇携带和使用新规

文章来源:不详     日期:2007-6-29 16:18:55
 

  驻委内瑞拉大使馆提醒赴委人员关注委外汇携带和使用新法规:2005年10月14日,委内瑞拉新颁布的《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法》(LEY CONTRA LOS ILICITOS CAMBIARIOS)开始生效。

  该法明确指出,外汇是指目前合法流通的玻利瓦尔之外的一切金属货币、纸币和银行支票;可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为符合委有关法律、中央银行条例和主管行政管理机构规定并经授权的法人;委政府指定的外汇交易行政主管机构为外汇管理委员会。

  该法规定的申报义务包括:(一)自然人和法人凡携带超过1万美元或同等数额的其它外汇出入委国境时,须向行政主管机构申报数额和交易情况。在委过境或旅游、停留时间连续不超过180天的非常住自然人和法人,如持有委发行的有价证券可不履行此义务,但如介入本法涉及的非法交易,仍将受到惩罚。(二)商品和服务出口商在其出口金额超过1万美元或同等数额的其它外汇时,须通过外汇交易机构向委中央银行申报外汇金额和出口交易情况,以便其在自报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发行机构卖出外汇。委国家石油公司(PDVSA)和根据石油法建立的企业,在相关规定范围内不必履行此项义务。

  该法规定的非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一)凡违反委宪法、本法和相关法规,提供、转让、交易、接受、带入或带出外汇,一年内数额在1万至2万美元之间或同等数额的其它外汇者,将被处以相当于交易金额2倍的玻利瓦尔罚款;数额超过2万美元者,除被处以上述金额的罚款外,还将被判处2~6年监禁。证券交易不在此列。(二)只有委中央银行有权通过其授权交易机构,进行任何数额的外汇买卖。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相当于交易金额2倍的玻利瓦尔罚款。(三)以欺骗手段获得外汇者,除其外汇被中央银行追回外,还将被处以3~7年监禁和相当于交易金额2倍的玻利瓦尔罚款。如其欺骗行为在交易前被发现,则按刑法规定处置。(四)将合法所获外汇用于与其申请理由不符的用途者,将被处以3~7年监禁和相当于交易金额2倍的玻利瓦尔罚款。(五)凡公开或私下提供以外汇结算的商品和服务买卖者、不履行申报义务及进行虚假申报者、未能按规定向中央银行回缴外汇的出口商,将受到相当于交易金额2倍的玻利瓦尔罚款处罚。为非法外汇交易提供帮助的新闻媒体、公职人员等也将受到处罚。此外,该法还对实施处罚的法律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

  此法具体条文可登陆http://www.tsj.gov.ve/gaceta/gacetaoficial.asp 网页刊登的今年9月14日委官方公告第38272号查询。

  特提醒赴委访问、旅游和经商人员,在委期间只能用外汇信用卡或本币玻利瓦尔消费,其它如旅行支票、外汇现金等将不能被用于结算,且出入境时还须按规定申报。

责任编辑:hyp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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